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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理财产品销售新规 应向客户提示风险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1日 07: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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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的行为,将被严厉禁止。近日,中国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此规定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不得承诺高于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据记者了解,《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办法》还要求,银行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对于银行以前较为热衷发行的保本保收益类型产品,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

  据记者了解,银行理财产品去年以来就得以迅速发展,在今年银行拉存款压力骤增的情况下,其发行量更是出现了迅速上升的势头。在银行内部,理财产品是银行揽储的一大渠道,特别是在月末、季末、年末等时间节点,高预期收益率的理财产品比比皆是。

  购买前做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未进行评估的,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对于不少投资者而言,除了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计算、收费等信息外,其投资的方向以及比重此前也是较为模糊的地带。

  对此,《办法》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如果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