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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理财产品过热 投资者应小心虚高收益骗局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3日 04: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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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信息交流中心信息部副部长徐洪才12日做客中新网,对当前经济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中新网10月12日电(金融频道 陈璞) 近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印发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责令银行理财产品真正做到“卖家有责”。 《办法》的出台,能否使过热的理财产品市场回归理智与健康?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信息部副部长徐洪才教授今日在作客中新网视频访谈时表示,理财产品市场目前确实总体过热,也有不规范的现象,投资者应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知识,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要有清醒的认知。

  徐洪才指出,理财产品的诞生有它的需求和社会基础,在通胀率较高、利率又长期为负的情况下,资金追求利润是正常现象,加之银行之间竞争激烈,不断通过创新产品来满足市场份额,在供求双方都有需求的情况下,理财产品火爆也很正常。

  理财产品存监管漏洞 暗藏风险隐患

  据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从三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风险揭示书。二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内容至少应包括办理理财产品的业务流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商业银行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内容。三是要求商业银行按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透明、快捷和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体系。

  徐洪才指出,这主要是基于销售环境的一个规范性办法,是考虑到银行理财产品的系统性风险,如存贷比、资本充足率、杠杆比例等问题。

  徐洪才说,银监会监管层此举主要是考虑到系统性风险,因为理财产品属于表外产品,比如存贷比问题,资本充足率问题,杠杆比例问题,这些问题不受银监会监管,所以可能有风险隐患。

  为了防微杜渐,所以银监会决定推出这一针对销售环境的规范性办法。

  投资者风险自担须谨慎 金融机构有责任明确阐释

  近年来,金融机构与投资者因为理财产品投资失败出现巨额亏损而对簿公堂的事件屡屡见诸报端,这也暴露出一些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对产品风险并不明晰的弊端。

  徐洪才表示,理财产品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自担风险,因此需要投资者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知识,要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有清醒的认知。

  同时,金融机构也有责任要把风险阐释清楚,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徐洪才提醒说,金融机构由于利益问题,可能会“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而投资者因为外部通胀压力较大,对财产保值增值的需求旺盛,则很容易受金融机构误导,片面追求高回报,导致最终出现一些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