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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闸口正徐徐开启。财政部20日发布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地方公债在四地试水是对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完善,也有利于应对债务风险,但对试点地区来说,直接债务管理或许是不小的挑战。
试点
沪浙粤深四地自行发债
这 份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的《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根据《办法》,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应当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发债定价机制包括承销和招标,具体发债定价机制由试点省(市)确定。
《办法》还要求,试点省(市)应当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省(市)财政厅(局、委)网站等媒体,及时披露本省(市)经济运行和财政收支状况等指标。
“这符合之前我们所探讨的在决策上管理部门已经确认的地方要发展阳光融资的举债制度。”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长期从事地方政府债务研究的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教授时红秀认为,这是在论证了多年后,终于在政府建设方面提出的实质性措施,即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不管是对债务人还是债权人来说,对双方责任更加明确化,避免形成新的不良资产。与此同时,有利于通过资本市场这一形式来规范政府行为和资本的使用方式。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总体来说,这次试点一方面是对分税制的完善,另一方面在短期内也有利于应对债务风险。从制度来讲,地方本应具有其相对独立财权包括债权,这是对地方政府财政相对独立性的一个认可。从应对债务风险角度也是非常有意义的,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问题,需要地方自身做出努力的基础上,还需要在中央和地方的财权、财力关系做一些相应的调整,适当向地方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