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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类理财产品能否助收益更上一层楼?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1日 09:5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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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类理财产品贵在安全,但由于安全性的考虑,在投资标的的选择上相对更为稳健,因此收益空间有限。虽然在抵御通胀方面提供了一定的投资选择,但对于对收益要求较高的投资者而言,比定期存款略高的收益率并不具有十足的吸引力。

  与此相比,信托类固定收益理财产品提供了另外一种收益模式:伴随更高风险级别的更高预期收益率。

  在银行理财产品中,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是一种信托关系。银行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首先发行理财产品募集客户资金,然后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信托投资公司设立的信托计划(信托计划由银行指定);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负责信托的管理和运作。银行信托计划到期后,由信托投资公司按照信托计划的约定向银行支付本金和收益,银行再向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支付本金和收益。

  信托类固定收益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包括银行发放的信贷资产、信托公司发放的信托贷款、银行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等。该类产品也将在产品说明书中披露经测算的预期收益率,该预期收益率反映的是上述投资标的对应的价款如期回收时客户可获得的收益情况。与债券类理财产品相比,由于上述投资标的风险相对更高,信托类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并不具有保本属性,在上述信贷资产、信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标的对应的价款未能如约回收(如借款企业违约、承兑行拒绝兑付票据对应价款等)的情况下,投资者不仅不能获得预期收益率,更将面临本金的损失。

  但与这种更高的风险所对应的,是信贷资产、信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投资工具能带来的更高收益。对于愿意承担本金风险以获取更高收益的可能性的客户,信托类固定收益理财产品比债券类理财产品更有吸引力。

  随着银行资产管理能力的不断增强,对于上述具有一定本金风险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本着为投资者负责的态度,银行对于投资标的均会进行审慎的甄选,如选择信用等级高、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的贷款等,进一步减少其投向面临的风险。同时,银行将在产品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所投资的信贷资产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具体情况,以便投资者对产品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全面评价。

  当前,最受市场关注的就是房地产信托类产品。今年以来,随着房地产调控的逐步深化,房企从银行融资难度日渐增大,高息举债成为其必然选择。据东北证券提供的数据显示,1-9月份,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成立2905个,成立规模为5019.87亿元,同比分别上涨104%和105%。在各种信托资金投资领域中,成立规模占比最高的依然是房地产。房地产信托的成立规模为2215.95亿元,占比为44%。然而自绿城集团深陷调查门后,投资者开始高度关注这一资金投向可能出现的风险。

  出于对风险控制的要求,从今年6月开始,监管层要求各信托公司严格管控房地产信托的发展规模,控制发行速度,并要求信托公司所有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都要到监管部门进行逐笔审批。就在不久前,甚至传言称,政策层目前已暂停审批所有类型的涉及房地产的信托业务,其中也包括信托公司6月份以后普遍变通的股权类信托业务和房地产基金业务。目前,商业银行出于风险防范的目的,也已经出现不愿意代销房地产信托产品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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