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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14条有争议拒赔条款被删除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1日 10:5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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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在上车过程中意外受伤,保险公司是按照车上人员险赔偿还是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对于这样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以往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往往各说各有理,今后,车险理赔中类似的争议将大大减少。

  今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于以往保险公司不赔付但有争议的14条责任免除条款予以删除,将原有的5项附加险扩充到主险责任中,条款文字表述也更加清晰准确、通俗易懂。

  示范条款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增加了,是否意味着车险将涨价?中保协有关负责人表示,费率测算尚未有结论,但是费率测算将更体现公平性,目前各方都不希望费率有很大的波动。

  “驾驶证未年审”不再拒赔

  中保协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协会条款弱化了责任免除,提高了车险保障能力。

  协会条款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四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安交管部门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情况”;“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或被未投保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等,都纳入了保险责任范围。

  中保协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为了减少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协会条款将非故意过失不作为责任免除。比如驾驶证未年审,以往保险公司因此拒赔。协会经分析认为,投保人虽有过失,但是驾驶能力并不因此发生显著变化。还有的车辆发生事故时没有牌证,实践中确有先买保险再去上牌的特殊情况,此时发生事故应该赔偿。拖带未投保交强险车辆,以往不赔,但是被保险车辆可能并没有过错。”

  此外,合理的诉讼仲裁费、车损险项下货物坠落倒塌等造成的损失、车门没有完全闭合等损失也都纳入赔偿范围。

  记者注意到,协会条款还部分降低了原有条款的免赔率。以往盗抢险对于非指定驾驶人和丢失钥匙要有一定的免赔率,如今协会条款将此删除,并减少无法提供单证的免赔率,这样盗抢险免赔率基本没有了,只有车辆确实没有来历证明公司才拒赔。

  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价赔付

  针对社会关注的车损险“高保低赔”问题,协会条款明确,保额按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的确定有两种方法: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按照实际价值投保,理赔时是否也将打折扣?协会条款明确,全损时按保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则要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协会条款还对代位求偿作出明确,即不管自己有无责任,只要车辆有损失,都可以找保险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