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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浙粤深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3年和5年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2日 04:0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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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为加强对2011年自行发债试点工作的指导,规范自行发债行为,财政部制定出台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试点省(市)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

  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3年和5年

  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

  办法规定,试点省(市)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建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团。试点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应当是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家。

  试点省(市)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

  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应当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发债定价机制包括承销和招标,具体发债定价机制由试点省(市)确定。承销是指试点省(市)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要求各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承销总额小于发债额的差额部分,主承销商予以包销。招标是指试点省(市)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

  试点省(市)应当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试点省(市)政府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集中登记、托管,债券发行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试点省(市)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在规定时间将财政部代办债券还本付息资金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省(市)财政厅(局、委)网站等媒体,及时披露本省(市)经济运行和财政收支状况等指标,在发债定价结束后应当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

  地方政府自主权扩大,需加强风险管理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是对地方政府发债的可行性进行的有益探索和尝试。

  刘尚希说,2009年以来,地方政府债券都是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不用操心发债的过程,主要精力放在安排好债券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上。现在,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意味着自主权扩大了,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比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地方政府应该发多少债,融资成本是多少,募集的资金如何使用,将来怎样偿还等,都需要地方政府精心谋划、统筹考虑。

  刘尚希建议,在试点过程,不仅要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规模设定限额,还要更加注重全面的风险管理控制,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地方政府财政安全,逐步建立起管理规范、运行高效、风险可控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