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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下月起变更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5日 13: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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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从市政府常务会获悉,下月起,我市将贯彻落实《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征收标准将由征收对象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变更为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1%。

  据介绍,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平抑粮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动态价格救助生活困难群体,储备重要商品等。我市行政区划内向社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全部纳入市级国库。向社会征收的范围有:市内从事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通信业,烟草、酒类、化妆品生产、批发、零售业以及成品油、电力、燃气、热力生产与销售等11个行业的企业或个人。征收标准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1%。另外,价格调节基金采取补贴、补偿和贷款贴息三种使用方式,不得采取资本注入和发放贷款等营利性方式。

  此前,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地税部门逐月按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价格调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