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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供暖温度不达标可索回取暖费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31日 1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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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兰州10月31日电(记者 王博)11月1日零时,兰州市今冬供暖将正式启动。兰州市供热部门要求,用户采暖期间,室内昼夜温度应不低于18℃。如供热温度不达标超过24小时,住户可要求供热单位退还低温期取暖费。

  兰州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供暖期间,采暖用户室内昼夜温度应不低于18℃。用户24小时以上供热质量不达标,并经供热管理机构核实为供热单位责任的,低于室温合格标准2℃以内的,供热单位按日向用户退还低温期的半额取暖费;低于室温合格标准2℃以上的,则按日退还低温期全款。因停水、停电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停暖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采取保暖措施,并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停暖时间累计超过3日的,按日退还超出时间的取暖费。

  同时,《办法》规定,擅自改动室内墙体结构和供热管道,或对采暖设施进行包装,以及供热系统设计、安装不符合国家规范的用户,不在索赔范围之内。

  据悉,兰州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还向公众通报了兰州市135家供热企业的服务电话,如用户在采暖过程中,出现管道或设备跑、冒、滴、漏等问题,可拨打所属区域的供热站电话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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