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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今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1日 07: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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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建议,有关部门应跟踪和合理评估资源税改革带来的影响,并出台相应政策来对冲资源产品的涨价

  财政部10月3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其主要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体现资源有偿开采,促进资源节约使用。

  能源经济学者、厦门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称,资源税改革的关键是效率与公平的平衡,只要目的明确,设计相对合理,许多问题和可能的缺陷可以在推出后的实践中解决并完善。

  林伯强分析认为,从税负看,资源越稀缺的国家资源税越重。日本和欧洲的能源税负较重,而资源比较丰富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则相对较轻。值得一提的是,能源重税政策并未削弱日本及欧洲各国的生产竞争力和增加社会问题,这些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要远远高于美国。

  业内人士表示,资源税改革启动后,对于像新疆这样的西部欠发达而资源富集的地区,正面效应会非常可观,将有利于加快欠发达地区的发展,为欠发达地区提供其地方税体系的支柱财源。

  同时,资源税重启改革后,利益将在中央、地方和以中石油、中石化等为代表的资源类企业这三方之间重新分配。一旦改革提高税率,资源类企业就会多缴税,而多交的这笔钱自然落入了地方政府的腰包。同时,由于能源央企上缴利润归属中央财政,而资源税改革扩大的是地方政府税收额,减少了垄断行业的上缴利润。

  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表示,资源税属于地方税,按照修改后的资源税计征方法,地方财政收入会增加,有利于建立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长效机制,对增强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很有利的,此次改革是中央与地方利益的调整。

  根据今年10月份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我国将在石油和天然气领域实行从价计征的资源税征收方式,税率区间定为5%-10%。但为了鼓励一些低品位和难采资源的开采,提高资源回采率,国税总局确实允许地方政府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实施减征资源税的政策,但减征标准并没有统一规定。

  此次资源税调整后,对消费者而言是否会增加他们的负担?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称,此项改革不会增加消费者负担。其理由是由于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原油价格有控制地间接接轨,调整原油资源税税率不会影响成品油价格,不存在价格传导,因此,不会增加炼油企业及消费者负担。天然气方面,由于我国的天然气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为每千立方米1155元,资源税改革后,仍执行这一基准价格,因此,不会对用气企业和最终消费者使用的天然气价格造成影响。

  尽管两部门这样表态,但林伯强认为“短期内不会,长期看会有一定影响。”

  因此,林伯强建议,有关部门应跟踪和合理评估资源税改革带来的影响,并出台相应政策来对冲资源产品的涨价。包括对在生产上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提供一些优惠的税收政策;对油气开采企业,要促进努力挖掘内部潜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对于老百姓,要及时提高低保标准,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必需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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