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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执行出现打折 油气田实际税率低于5%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8日 07: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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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资源税改革将于11月1日全面启动。根据修订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改革率先在石油和天然气领域开展,采取从价计征,征收税率为5%~10%。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官员近日在就“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答记者问时,明确石油天然气行业资源税暂按5%税率征收。“在条件成熟时将逐步扩大从价定率计征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水平。”

  而实际上,5%只是资源税征收的基准线,剔除综合减征率后,才为实际征收税率。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每个油气田均可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征额,最终实际征收率也不尽相同。

  本报记者从石油企业内部独家获知,在西部十二个省(区)19个油气田中,只有中石化西南油气田(位于四川、贵州、云南、广西)、中石化河南油田新疆勘探开发中心(新疆)、中石油大庆油田呼伦贝尔分公司(内蒙古)三个油气田资源税实际征收率为5%。

  中石化中原油田普光分公司(四川)、中石化江汉油田采气厂重庆石柱县南长二区块(重庆)、中石化江汉油田采气厂湖北恩施利川北长二区块(湖北恩施)三油气田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均为2%,实际征收率为3%,减税幅度达40%。

  除此之外,中石油、中石化在西部省区油气田资源税都有不同程度减免,均低于5%。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教授蔡昌认为:“在资源税实际执行过程中,一是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因地而异;二是针对不同油气田资源禀赋和开发成本调整减税幅度。不同地区资源税征收标准不同。”

  2010年6月1日,财政部及国税总局在新疆实行资源税改革试点时,便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的纳税人实行减税。其中,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按照规定,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并根据原油、天然气产品结构的实际变化情况每年进行调整。

  “但在资源税征收过程中,地方税务机关对油气田开采的专业技术标准并不能全面掌握,难以对油气田资源状况给出独立评价。在综合减征率的确定过程中,油气企业仍占主要地位。”一位税务专家指出其中漏洞。

  此轮资源税改革最为直接的表现是,地方财政收入增加,中石油、中石化、延长石油等陆上油气开采企业利润水平下降。石油企业希望通过减征等方式降低资源税负。

  有知情者告诉记者:“在资源税率的确定上,油气田企业与地方政府、及国家财政部门经过一番博弈。在各方的周旋下,暂定5%。地方财政部门希望征收标准定在8%,甚至10%。”

  此前,中石油总裁周吉平公开称,根据目前国际油价形势,资源税改革之后,中石油每年将多交250亿元资源税。为减轻税负,中石油、中石化等多次提出清费立税、提高特别收益金标准等请求。

  但上述政策诉求,与“十二五”期间,“国家提高资源税费水平,体现资源所有者权益”的政策导向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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