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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条银行客户信息资料被卖 侵犯公民信息违法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1日 08: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上海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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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宣判了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29岁的侯某于2010年3月到4月间,从别人手中非法获得800余条银行客户的信息资料。今年1月,侯某将这些信息拆成2个文件,分别命名为“2009年2月招商银行存款500万以上客户”、“招行VIP客户”,然后上传至百度文库,供他人下载,获取积分,下载自己喜欢的内容。经清查,侯某上传的2个文件中,除去重复信息和单位信息,共计有55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而这些信息都是真实的。据统计,截至今年3月28日,2个文件共被浏览300余次、下载22次。相关银行了解情况后,立即向警方报案。随后,侯某被抓获。

  浦东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侯某犯罪后有坦白情节,最后,侯某被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5000元。

  如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日益增多。一方面,泄密的组织或者个人多来自公共服务机构,泄密是为牟利;另一方面,非法获取者将信息上网销售,成为“专业户”。去年,浦东新区法院就审理过这样的案件。当时,10名被告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最多的达3000余万条。

  据了解,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一个比较新的罪名,是指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的行为。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了立法。这一罪名的增加,顺应了信息时代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意味着中国将通过刑法保护公民身份信息的安全。但是,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备,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未出台,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认定此罪仍有难度。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薛进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存在难度,主要体现在如何证明这些个人信息是通过窃取或是购买,如果这方面证据不足,那很难定罪。此外,由于个人泄露的源头呈现多元化趋势,刑法规定的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一范围应进一步拓宽。”

  除了加强立法和司法保护,公民个人应在哪些方面做好信息保护?专家建议,一方面,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能轻易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在被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时,要仔细判断是否必需,对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重要个人信息更需格外慎重。另一方面,当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要争取查明泄露个人信息的主体,注意保留证据。如果因此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赔偿,情节严重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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