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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1月1日电(记者张翅、江国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日宣布,为适应航空煤油价格市场化改革带来的变化,保护旅客合法权益,发展改革委、民航局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决定自11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
根据两部门的规定,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累计变化幅度超过每吨250元时,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方可按现行联动机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减半计算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群体燃油附加标准时,如个位尾数不足10元按舍去尾数计收。
两部门还规定,当综合采购成本调整影响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提高时,航空公司如决定上调燃油附加,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执行5日后(含第5日)出台;降低时,仍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5日内相应下调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具体调整计收燃油附加标准时间以旅客实际购票日期为准。
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称,这次完善联动机制后,燃油附加调整频率将有所减少,航空公司上调燃油附加的具体时间将会后延,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群体的收取标准将有所降低,在国际市场油价持续攀升的情况下,总体上有利于减轻消费者负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09年11月,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发文规定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实行联动,公布了燃油附加最高标准计算公式,允许航空公司在不超过按公式计算的最高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
今年7月,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推进航空煤油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改革了航空煤油价格形成机制,国内航空煤油出厂价和综合采购成本随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每月调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