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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附加费征收规则再调整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2日 07:1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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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低调整频率 明确调整时间

  在国内航空煤油价格机制自7月起实行一月一条后,乘机旅客需要缴纳的燃油附加费征收规则,也作出了一定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航局昨天联合发布通知称,自11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调整后的规则降低了调整频率,并明确了燃油价格变动后相应燃油附加费调整的时间点,航空公司上调燃油附加的具体时间将会后延。

  早在2009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印发了《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实行联动,允许航空公司在不超过按公式计算的最高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

  今年7月后,国内燃油价格开始实行一月一调,这也增加了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的调整频率,在过去的两个月,国内燃油价格两次分别下调百元/吨,国内航线的燃油附加费也随之两次分别下调10元/人。

  根据此次新公布的完善机制,以上一次燃油附加最高标准调整时的水平为基础,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累计变化幅度超过每吨250元时,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方才可按现行联动机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燃油附加费的调整频率。

  比如9月份的国内航油综合采购成本下降115元/吨,按照现行规则,航企无需调整燃油附加费,10月的综合采购成本再次下调167元/吨,此时两月累计降幅超过250元/吨,才需要调整燃油附加费。

  之所以做出此调整,发改委和民航局指出,主要是为避免燃油附加变动过于频繁,增加旅客节假日出行费用,因为航空煤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后,航油价格固定于每月1日进行调整,可能出现航空公司在“元旦”、“五一”、“十一”等假期提高燃油附加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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