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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国家发改委、民航局联合印发通知称,自11月1日起,航空公司如决定上调燃油附加,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执行5日后(含第5日)出台;反之,则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5日内相应下调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
根据“新规”,燃油附加费与航油价格联动的前提是,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累计变化幅度超过每吨250元,此时,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方可按现行联动机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为遏制燃油附加费“跟涨不跟跌”现象,新规规定,当综合采购成本调整影响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提高时,航空公司如决定上调燃油附加,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执行5日后(含第5日)出台;降低时,仍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5日内相应下调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具体调整计收燃油附加标准时间以旅客实际购票日期为准。
按照上述新规,减半计算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群体燃油附加标准时,如个位尾数不足10元按舍去尾数计收。
发改委和民航局方面表示,此次新规施行后,燃油附加调整频率将有所减少,航空公司上调燃油附加的具体时间将会后延,特殊旅客群体的收取标准将有所降低,在国际市场油价持续攀升的情况下,总体上有利于减轻消费者负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