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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视点)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是否为“霸王条款”引关注
购买特价机票后行程发生变化,要求航空公司退票遭拒绝,这是许多消费者都有过的无奈经历。“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似乎成了一种“行规”。北京市朝阳区法院10月25日公开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合同纠纷案,北京律师刘家辉因为一张特价机票对航空公司提起诉讼。
“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究竟是不是“霸王条款”?相关部门对此持何种态度?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对此进行了追踪。
专家认为“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显失公平
今年3月14日,北京律师刘家辉在南航网站上订购了4月13日、15日从北京到南宁的“快乐飞”往返机票。付款后,她发现自己返程时间不是15日而是16日,于是致电南航客服要求更改机票时间,结果被告知该票不得退改签。无奈之下,刘家辉只得重新购买了一张16日的返程票,并将15日的返程票退掉。然而,南航只退还给刘家辉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共计140元,机票款630元并未退还。刘家辉于是将南航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机票款630元。
10月26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南航公司。南航公司总法律顾问周塞军向记者表示,航空公司在民航局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制定票价。民航局已要求各航空公司在推出类似特价机票时,需明确提示使用条件。周塞军认为,航空公司推出特价机票,并明确提示使用条件,符合民航局的相关要求,并未违反法律。
刘家辉对此表示,南航提示并不醒目,但她并未否认自己的退票行为属于违约,“退票收取适当的费用,这一点我能接受。但让这张机票完全作废,我认为这明显加重了消费者一方的违约责任。这种格式条款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买错机票后,我的第一反应是赶紧给航空公司打电话要求改期,而不是退票。我想,如果我不坐的话,张三李四也有可能坐,我并没有使南航丧失这个交易的机会。”刘家辉认为,航空公司完全可以对退票和改期的乘客进行区别对待。
记者就此采访了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他认为,打折机票不得退改签是一个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航空公司明示“不得退改签”这一使用条件,也不能使这一条款具有合法性。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航空公司利用谈判地位的不平等,把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强加于缔约的另一方,这种条款即便是经过明示,也是无效的。
“餐厅要求客人‘不得自带酒水’,客人可以选择到其他的餐厅吃。但航空公司不同。航空公司就这么多,大家对于打折机票都采取不得退改签的政策,实际上已经让消费者丧失了讨价还价的余地。”王成教授说。
“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现象普遍存在
事实上,作出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规定的,并不只是南航一家。记者近日通过致电航空公司客服或查询航空公司官方网站发现,国内航空公司对于打折机票的退票、改期和签转都设置了限制条件。
以4折为界线,多数航空公司不允许4折以下机票“退改签”。如果乘客坚持要退票,各航空公司一般都规定不退还机票款,而只退还已收取的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而4折以上机票,则根据折扣的高低,各航空公司收取不同比例的退票费或变更费。基本上,折扣越低,收取的退票费或变更费越高。
以11月2日从北京飞往上海的东航MU5138号航班为例,记者在一家购票网站选择一张价格为423元的4折机票,网站上提示“特价产品,不得签转、更改、退票”。记者又在“东航银联旗舰店”里选择了一张价格为540元的5折机票,网站上则提示“不得自愿签转、变更,收取票面价的80%作为退票费”。国航11月2日从北京开往乌鲁木齐的CA1293次航班,720元的“超值特价”机票,虽只规定“不可签转”,而退票和改期均需收取票款50%的费用。
曾经多次代理航空纠纷案件的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认为,航空公司规定特价机票不能退改签,确实有保证客座率的考虑。乘客“退改签”机票,对航空公司来说,会产生一定的损失。但张起淮同时也表示,因为乘客“退改签”,实际上也节约了航空公司在服务、燃油等方面的成本。因此,规定打折机票一律不得退改签是不合理的。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表示,“从老百姓的诉求来看,机票不管打折也好,不打折也好,都应该按照一个标准、一个尺度来把握。”
公益诉讼制度亟待建立
记者注意到,早在今年6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了首批27种“霸王条款”,其中包括“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北京市工商局相关人士表示,“消费者买了机票以后,等于和航空公司签订了一个航空运输合同,即使享受了打折,也不影响这种合同的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法规定,消费者是有权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然而,政府部门有关“霸王条款”的这一认定并未引起航空公司的重视。记者注意到,自从北京市工商局公布27种“霸王条款”后,当地商家已经开始弃用“本店不得自带酒水”“本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等条款,而“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条款却至今仍未取消。
今年5月3日,刘家辉在向朝阳区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当天,通过自己的微博发布了这个消息,很快吸引了大批网友“围观”。许多有过同样经历网友向她表示声援。
10月25日庭审结束时,法官询问刘家辉是否接受调解?刘家辉表示不会接受调解。“不管什么结果,我都会坚持打下去。我不单是冲着600多元钱去的,而是觉得这个条款不合理,于是提起法律诉讼,希望能够有所改变,也希望能够唤起大家对公益诉讼的关注。”刘家辉说。
记者了解到,10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公益诉讼的内容,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民诉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对老百姓来说将是一个利好消息。而对于‘刘家辉们’来说,公益诉讼将不再是‘一个人的战斗’”。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余明旭律师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