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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拒退特价机票 乘客起诉称条款不公应当无效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6日 07: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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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女士在网上订“快乐飞”往返机票,刚支付完毕就发现订错时间,遂要求更改,却被告知只能重新购票。为此,她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回原回程机票款630元。朝阳法院昨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刘女士说,今年3月14日,她在被告网站订购了4月13日和15日从北京到南宁的“快乐飞”往返机票。支付完毕约一分钟时,她便发现时间有误,应订14日去16日返回,于是赶紧致电被告公司客服要求更正时间,但对方却表示不能变更,只能重新购票,原回程机票票款630元也不退。

  刘女士认为,被告规定的格式条款中“快乐飞”机票因时间变更而作废,全部票款作为违约金不予以退回,显然属于违约责任过重,明显加重消费者一方的违约责任,应为无效条款。她在最短时间内进行告知要求变更时间,对于被告来说不存在损失。

  南航代理人称,在订票时,公司网站通过特殊的醒目提示,已告知刘女士该特价机票的使用条件:不得变更、退票、签转。“快乐飞”机票是特价机票,原告以低廉价格享受服务,对该机票不得退票变更签转是对等的。因刘女士坚持退原回程票,公司返回其两税费140元。南航认为,本案中所有的法律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受到保护,原告要求返还票款的请求无任何依据。

  “我几次订南航机票都没有看到醒目提示。另外,我在其他的航空公司也有过三折机票改签的情况。”刘女士认为,特价机票不是退票就影响其盈利,即使南航作出了提示,但该条款建立在不公正的基础上,应是无效条款。

  对此,南航表示,有些旅客先订了票,起飞前要求退票,这种情况下造成损失是订立合同机会的损失,公司是综合全部情况订立的这个条款。票价非常低与这种使用条件是对等的,如果没有这个限制,对于全价机票的购买者也是不公平的。因双方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记者 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