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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费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调整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2日 09: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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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动频率将有所减少

  国家发改委与民航局1日下发通知,进一步完善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增设燃油附加调整的启动条件,明确航空公司具体上调燃油附加标准的时间,将使燃油附加调整频率有所减少,航空公司上调燃油附加的具体时间也将会后延。

  通知规定,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累计变化幅度超过每吨250元时,燃油附加最高标准可按联动机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当综合采购成本调整影响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提高时,航空公司如决定上调燃油附加,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执行5日后(含第5日)出台;降低时,仍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5日内相应下调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具体调整计收燃油附加标准时间以旅客实际购票日期为准。

  此前,国家发改委7月印发通知,改革航空煤油价格形成机制,规定国内航空煤油出厂价和综合采购成本随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每月调整一次,相应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也每月调整一次。

  金银岛成品油分析师李亚丹认为,在国际油价持续攀升的情况下,延时调整使航空公司无法将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增加的部分及时传导给乘客,这将使航空公司的运营成本进一步升高。而如果在调整区间内,国际油价震荡走低,则有利于航空公司利润的增加。(王颖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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