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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景明:增值税为什么要不断扩围?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2日 11:0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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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景明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美国耶鲁大学教授亚当斯1917年提出增值税概念,法国1954年正式开征增值税,目前世界上有150多个国家征收增值税。我国1979年在部分省市试点征收增值税,198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增值税,1984年经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正式发文征收增值税。

  设立增值税后,我国不断改革增值税税制,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是改革的主线之一:1987—1989年间,先后把所有制造业和加工工业、修理业纳入增值税,1994年把所有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以及出版业纳入增值税,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决定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点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目标是逐步以不同方式实现增值税覆盖全部商品和劳务的流转(涉及交通运输、建筑、不动产转让、生活服务业等)。为什么增值税要不断扩围?

  目前,一些议论认为增值税扩围的主旨是减税,仿佛中国的税制改革只是以减税为轴心才合理。拙见以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事实上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看,设立增值税纯属基本税制变革,其价值在于保持税收中性、确保商品和劳务流转各个环节税负公平。具体讲,理论上的增值税原理是流转税只针对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课税,因此,税基应扣掉商品和劳务中的物质耗费额(原材料和固定资产消耗)。在实践操作层面,增值税的实际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意义是避免纳税人重复纳税。

  目前我国再次探索增值税扩围,主要原因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打破了商品和劳务流转课税方式的统一性,进而形成了不公平课税格局。其表现有两点:一是抵扣链条中断,人为加重部分行业税负。商品和劳务流转课税理应针对流转行为课税,每次流转单独课税,增值税课税的进项税额抵扣机制解决的就是这一问题。一个国家如果在部分行业征收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机制就成为部分行业的偏饭。现在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劣势就在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这些行业往往又是物质消耗额较大的行业,比如建筑业,大量消耗水泥、钢材、机器设备,但进项税额不行抵扣,只能靠提高物价来稀释税收对利润的挤占。当然,现在我国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税率较低,最高设定在5%(除娱乐业),目的是对冲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损失,但事实上不能防止前一环节向下一环节转嫁税负。

  二是人为造成进项税额抵扣不完整。2009年我国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消费型增值税的特点是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时至今日所能做到的只是机器设备购进进项税额能够抵扣,不动产购进的税额不能抵扣。其主要原因是不动产转让征收营业税。如果增值税扩围到不动产转让,那么所有征收增值税的行业的不动产购进耗费所发生的增值税就可以抵扣掉,这就可以使不动产税负在各行业公平分布。

  显然,增值税覆盖所有行业实际上是统一流转税课税方式,终极效果是全部商品和劳务流转各环节产生的增值额成为税基。至于是否减税,取决于税率设计。从国际经验看,各国都强调中性原则,一般不把增值税税率当做反周期手段来用,而且税率水平趋势是上升的,比如欧盟要求各成员国税率不得低于15%。其中英国1991年前为15%,其后调至17.5%、德国2007年调高到19%,但各国也都设置最低税率,目的是保护食品、保健用品、医疗服务等的消费。我国增值税税率设计事实上也体现了这一原则。

  增值税扩围从试点框架看,方向是不提高商品和劳务流转的总体税负,在试点行业内增设11%和6%两个低率,意义在于销项税减进项税后税负不提高。当然,如果总体税制改革需要把流转税归为减税重点区,那么,增值税税率可统一下调。但问题是流转税大幅减税难免会加大所得税税基,而所得税增收又会引起强烈社会反应,最终导致流转税和所得税双双走入制度性减税境地,对中国这样一个有13.7亿人消费公共产品且福利供给正处高涨期的国家来讲确属无法承受之事。在这方面,欧洲的现实是一面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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