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财经资讯 >

沃尔玛在大连当"老赖":无视中国法律 拒不履行裁决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4日 09:2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尽管经过多次交涉、协调、仲裁,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长期拖欠大连市万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房租至今未付,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向新华社记者表示,目前正在依法积极推进案件的解决。

  裁决“悬空” 拒付房租

  1999年12月1日,大连沃尔玛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现改为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与大连市万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拟租用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后盐商业区、面积44147平方米土地上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6508平方米。大连万国出钱出地为大连沃尔玛专门建设山姆会员店,施工、图纸、建材全部按照大连沃尔玛的要求建设,2002年5月,通过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的竣工验收,6月11日双方交接,大连沃尔玛租用这个商场经营,租金每年1000多万元,租期15年。

  大连万国购物广场负责人周玉玲称,尽管大连沃尔玛此前支付了部分租金,但从2002年6月接手房屋以后,没有付过一分钱租金。

  2003年,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理由是大连万国开工迟延和工期延误、交接不合法、房屋证照不齐,还有未完成工程等。

  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驳回大连沃尔玛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及双方各种索赔要求。

  在这次仲裁生效后第十天,大连沃尔玛又一次提出了新的仲裁申请,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申请查封现场。2008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第二次裁决,驳回大连沃尔玛的申请,维持第一次的仲裁结果。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林驰说,在两次仲裁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沃尔玛都没有向法院提出任何异议,没有提出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法官于洲认为,裁决是一裁终局,与法院终审判决等同,只要裁决结果确定,必须按裁决结果履行和执行,不存在申诉、上诉和抗诉,裁决作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然而,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依然拒不履行裁决。

热词:

  • 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 于洲
  • 沃尔玛中国有限公司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法律效力
  • 万国
  • 房屋租赁协议
  • 悬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