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财经资讯 >

国资委:国有产权置换应当遵循四原则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4日 17: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时报网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国资委日前下发《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国有产权置换应当遵循四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置换标的权属清晰,标的交付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通知还称,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置换双方应为国有及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并遵守上述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由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其中,中央企业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应事先报经地方国资委批准。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

热词:

  • 国有产权
  • 产权置换
  • 中央企业
  • 国有经济
  • 证券时报
  • 标的
  • 权属
  • 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 国务院国资委
  • 绝对控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