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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日前下发《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国有产权置换应当遵循四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置换标的权属清晰,标的交付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通知还称,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置换双方应为国有及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并遵守上述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由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其中,中央企业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应事先报经地方国资委批准。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