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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4日起就《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暂行办法》称,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支付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确定作为备付金银行的商业银行,应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或总资产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标准。
《暂行办法》明确,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应与支付机构自有资金分户管理。客户备付金应全额存放在备付金银行账户,且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支付机构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应确保其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足够满足日常支付业务需要,且其在备付金合作银行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暂行办法》提出,支付机构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不得低于其接受的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50%。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为最近30日内支付机构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的日终平均余额。
《暂行办法》所指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所指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预存或留存在支付机构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为客户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