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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人才公寓购租条件出炉 5年内不得上市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8日 13: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福州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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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福州市人才公寓建设方案》《福州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福州首期人才公寓户型建筑面积将分为9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3个档次。

  我市还将建设50套60平方米的住房,作为引进人才的周转用房,按中等标准进行装修,配备基本生活设施;建设10套60平方米的住房,作为短期来榕工作的国内外专家的公寓。

  符合这些条件可申购或租赁

  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市(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在市本级建立公积金账户,与所在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已开始在本市或马尾区缴纳养老保险,其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任何房产(或本人、配偶及日常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近5年内在榕无房产交易,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购买或租赁人才公寓:

  经人事部门认定的属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博士学位获得者、副高以上职称(高级技师)的各类人才,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杰出人才,

  市政府认定的特殊人才(含在体育、文学艺术等方面获国际、国家级奖项的特殊人才),

  我市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符合购买或租赁人才公寓条件的对象,将按照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职务、业绩贡献、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评分,按分数的高低确定购房对象和选房。对于经市政府认定的特殊人才,不进行评分,优先享受购、租房。

  5年内不得上市

  人才公寓内所有公寓只限于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申请人不能同时申请购买和租赁人才公寓。

  人才限价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予以回购,今后不再受理该人购买人才公寓申请。人才限价房自售出满5年不满10年的,可上市交易,但应按照交易转让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格与人才限价房购买价格之间差价的50%向政府缴交土地收益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买人才限价房满10年的,产权可以转让,政府不再收取土地增值收益。

  周转房租住年限原则上与服务年限一致;周转房租金以市物价局等部门核定的价格为标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适度调整。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认定的优秀人才,可免3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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