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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再念“紧箍咒”央企高管不得自定薪酬奖励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9日 15: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羊城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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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东方IC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资委和本企业的薪酬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薪酬管理的批准、备案程序,不得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日前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了上述内容。

  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时隔两年多,国资委终于拿出了针对央企各级领导人员的《实施办法》。

  其中对于公众关注的央企高管薪酬问题,《实施办法》也特别要求,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资委和本企业的薪酬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薪酬管理的批准、备案程序。

  《实施办法》规定,不得“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超出出资人或董事会核定的薪酬项目和标准发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

  同时,不得“除国家另有规定或经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外,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不得“擅自分配各级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中央企业的各种奖励”。

  事实上,关于央企高管的薪酬收入一直是社会热点,2009年9月,人保部等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首次对所有行业央企发出高管“限薪令”。不过外界也一直担心,规范央企高管薪酬管理文件很难落实。

  近期以来,国资委在加强监管方面动作连连。9月23日,国资委巡视机构开会,提出加强对央企的巡视监督工作。10月中旬,国资委在京举办培训班,对118家中央企业监察机构负责人进行了集中培训。加上此次《实施办法》的出炉,可以预见,国资监管的力度也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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