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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旧式里弄房等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9日 16: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民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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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0月19日由韩正市长签署市政府第71号令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全文已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本细则主要从五方面作了规定:

  ■ 确立了以市房屋管理部门为主体的房屋征收行政管理体制和以区县人民政府为主体的房屋征收行政实施操作体制。《实施细则》规定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市征收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建设、公安等部门为协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主要履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配合职责。

  ■ 明确了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具体操作程序。《实施细则》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实施房屋征收,而且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同时,明确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果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还须经本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 设定了旧城区改建事前征询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需要经过“征询改建意愿”和“征询征收补偿方案”两个阶段的事前征询:第一阶段为意愿征询,如果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改建的,方可实施。第二阶段为补偿方案征询,且需要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如果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到比例的(不得低于80%,具体由区县政府规定),协议生效;否则,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 确定了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核心政策。《实施细则》具体规定了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第一,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第二,增加不超过30%的价格补贴;第三,对于被征收居住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增加套型面积补贴;第四,对于居住困难户,增加住房保障补贴。此外,进一步细化了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

  ■ 取消了行政强制执行,明确实行司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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