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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财政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对举报食品领域违法行为进行重奖,最高奖励金额可达30万元。
《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举报农产品种植养殖使用违禁药物、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购销加工病死畜禽、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无照从事餐饮具消毒服务活动等八大类违法犯罪行为,凡经查证属实的,均属于奖励范围。奖励金额依据违法行为查处后罚没金额大小或判处刑期长短给予一次性奖励。
《办法》规定,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由相关部门立案查处结案后,按照行政处罚罚没款金额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为:罚没款金额5000以上(含5000元)1万元以下的,奖励举报者500元。罚没款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奖励举报者1000元。罚没款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奖励举报者按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举报的违法行为被法院判决有罪的,按照以下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被处罚金的,按罚金的5%给予奖励。被判处刑期的,刑期一年以下的(含一年)奖励5000元,刑期一年以上的按每超过一年奖励5000元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