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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公司明确现金分红比例 多为10%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4日 13: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财经》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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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网(博客,微博)专稿】记者 张潮宇

  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提出分红的最新要求后,多家首次公开发行或拟发行公司予以响应。从11月9日后公布的数家公司招股书申报稿来看,在“重大事项提示”一栏中均对分红政策重点说明。

  资料显示,凤凰传媒于10月24日过会,过会时间在11月9日分红新政发布之前。公司当时公布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重大事项”中,并没有细化的分红政策相关内容。而在11月11日公布的正式招股说明书中,公司在重大事项一栏已明确现金分红比例,即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10%,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将在11月14日过会的千禧之星在招股书申报稿中承诺: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另外两家公司绿城水务、鞍山重机也承诺10%的年分红比例。

  保险业龙头新华人寿除了10%的年分红比例外,还特别提示,公司应在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及时向股东支付利润,倘若有延误,公司应就延误期间内未付金额向有关股东支付利息。

  相较于上述公司,苏州通润驱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的分红力度更是大手笔:在现金分红方面,公司承诺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5%,或者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75%。公司还承诺公司以前年度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以及发行当年实现的利润全部由公司股票发行后新老股东共享。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博客,微博)认为,证监会上述新政的出台从信息披露角度提出要求,使投资者对公司将怎样回馈股东有明确的预期。在招股说明书中增加一个条款属于操作环节的问题,操作上不存在多大难度,在时间上也来得及。

  (证券市场周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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