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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套现赖上保险公司 36万元保费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5日 07: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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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帮助客户罗某套现,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小刘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份保单,用罗某的信用卡给予支付。不料,事后得以成功套现的罗某却反咬一口,以保险公司收取36万元保费却拒绝与其签订合同为由,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罗某的全部诉请。

  【案件回顾】

  2008年1月,罗某通过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小刘用信用卡购买了一份15万元的人身保险,两人因此熟识了起来。一个月后,因无力还款,罗某便找到小刘帮忙套现。为此,罗某又通过小刘用信用卡购买了一份保费为20万元的人寿险,该险种只要在犹豫期内申请退保,保险公司便会将20万元现金退还给罗某。同年2月底,经罗某申请退保后,保险公司将20万元转入了罗某的账户。

  “信用卡还款期限马上到了,可我现在拿不出这么多钱!”不久后,手头再次吃紧的罗某又向小刘求助。但小刘表示,按照公司流程,罗某不能再投保并申请犹豫期内退保了,只能另想其他法子。经不住罗某的再三请求,又为了稳住客户,小刘最终答应用自己的名义投保为罗某套现。几番比较后,小刘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36万元的投资类保险,罗某则用信用卡为小刘支付了保单。2010年初,小刘退保后便将36万元钱款全部返还给了罗某。

  孰料,成功套现的罗某又心生一计,拿着36万元的信用卡的刷卡单据向保险公司讨要说法,声称其通过业务员小刘购买了保险,而保险公司却一直没有给予发票,也没有与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该退回这笔保险费。被保险公司拒绝后,罗某遂将其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返还36万元及其利息。

  【法院判决】

  浦东新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追加小刘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庭上,小刘出示了事后转给罗某的银行转账凭证和收条,证明36万元已全部返还给了罗某。

  保险公司也提交了小刘投保的相关材料,同时认为,小刘是实际投保人,只是借用罗某的卡付款,两人之间是民事借贷关系,与保险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罗某与被告保险公司不构成保险合同关系,原告的支付是代第三人小刘的付款行为,无权要求被告公司返还,虽原告是以信用卡刷卡的方式向被告公司支付,但付款行为是以第三人的名义,只能视为第三人的付款,且第三人与被告公司之间已经结算完毕,原告与第三人也有款项往来,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公司返还款项。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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