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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单位将设诚信档案 不良信用记录将被曝光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5日 09: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辽沈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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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不仅是餐饮单位的经商之本,今后还将成为招揽生意的一种资本。近日,国家食药监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向社会征集意见,餐饮单位将设诚信档案,餐饮单位无“证”、添加剂不公示等行为都将写入诚信档案,在我国也是一种新的尝试。

  对《办法》出台的原因,官方字面上的解释是:旨在支持和鼓励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系统,不断提高监管信息科学化管理水平。

  这也就意味着,今后餐饮单位都将建立信用档案,任何违规行为都将被计入档案中,直接影响到餐饮单位今后的经营。

  当餐饮单位信用水平过低或存在食物中毒事件,将被监管部门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在依法处理的同时,采取措施予以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信用”降级、向社会曝光,直接干预不良信用的餐饮单位的经营。“最好再能细化些,把饭店信用情况公布在网上或者张贴在饭店门口,这让市民吃饭就能做到心中有数,哪家信用不好的话,谁都不去,市场就可以将这样的饭店淘汰了,也达到了净化的作用。”市民张睿说。

  记者了解到,沈阳食药监部门对餐饮单位信用体系正在建设,率先与市民见面的很可能是餐饮单位的等级的公示。

  有相关建议的市民可以在本月18日前,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Email: mazh@sda.gov.cn记者王储

  “餐饮服务不良信用记录”包括啥?

  (一)骗领《餐饮服务许可证》,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超出餐饮服务许可范围经营等;

  (二)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从事管理工作,或者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没有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未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有关规定,或者采购、使用或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来源不明或者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备案和公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六)未按有关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的;

  (七)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

  (八)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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