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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出台《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2日 07: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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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监督管理方面,《规定》要求,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

  近日,证监会披露《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期货营业部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内部控制方面,《规定》指出,期货营业部在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前,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期货专业知识、交易经验、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得误导无投资意愿或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营业部还应当审查投资者是否满足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统一追加保证金、统一强行平仓等风险管理制度,统一执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营业部应当执行期货公司统一的手续费政策,期货公司统一设置投资者的手续费费率参数。

  《规定》还要求,期货公司对投资者实施动态风险监控,每日进行风险测算。营业部应当按照期货公司的统一要求,对经常出现保证金不足、交易频繁等重点投资者的风险状况进行及时跟踪与监测,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管理。

  在合规管理方面,《规定》明确期货公司合规检查部门应当每年对营业部的经营合规情况进行1次以上现场检查,检查包括营业部负责人履职情况及从业人员执业情况;营业部岗位设置情况及人员资格情况;营业场所及设施合规情况;营业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等。

  在监督管理方面,《规定》要求,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期货公司应当对离任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合规经营情况进行离任审计,公司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对离任审计报告签字确认。期货公司应当在营业部负责人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营业部负责人自行离职未履行上述有关程序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将营业部负责人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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