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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周末公布了《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期货营业部的设立、内部控制、合规管理作了具体要求。期货公司对投资者实施动态风险监控,每日进行风险测算。
根据《规定》,期货营业部应当具备满足期货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并符合两大条件:营业场所属于产权清晰、使用权稳定的经营性房产,且期货公司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营业场所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营业部在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前,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期货专业知识、交易经验、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得误导无投资意愿或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营业部还应当审查投资者是否满足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要求。
在内部控制方面,规定明确,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内部合规检查制度,将营业部合规检查纳入期货公司统一合规检查工作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