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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定期公布“三公”经费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2日 10: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时报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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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人民日报报道,“三公”经费不透明、公款接待铺张浪费等问题,有望改观。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按照《征求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根据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当遵循充分竞争、经济适用、质优价廉的原则,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绩效考评和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决算和绩效考评情况。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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