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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内幕交易严打重点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3日 13: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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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内幕交易的高发区,也是证监会监控和查处的重点。然而,并购重组并非是内幕交易者铤而走险的“法宝”,等待他们的也可能是惨痛的损失和沉重的代价。

  典型案例:

  “马中文案”

  案情回顾: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光明家具)为了避免因连续亏损暂停上市,与主要债权人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长城哈办)进行债务重组谈判。2007年11月21日,光明家具向长城哈办发出《关于债务和解的方案》,此后双方经进一步磋商,于12月20日晚确定了债务重组的初步方案,12月25日双方正式签订债务和解协议。2008年1月2日光明家具发布公告,披露与长城哈办达成债务和解。光明家具与长城哈办进行债务和解属于《证券法》第75条规定的内幕信息。

  作为光明家具的董事长,马中文主导并参与了光明家具与长城哈办债务和解谈判的全过程,是内幕信息知情人。马中文之妻赵金香,在其家中操作马中文姐姐马忠琴的证券账户,于2007年12月21日(确定债务重组初步方案后次日),清仓卖掉所有其它股票,将全部资金集中买入“S星ST光明(000587)”股票67600股,2008年2月5日全部卖出,获利98632.34元。

  此外,光明家具副总经理党建军在债务重组谈判过程中,获知了内幕信息,并通过本人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S*ST光明”股票22800股,重组消息公开后部分卖出。

  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认定,马中文、赵金香、马忠琴的上述内幕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的规定,应按照《证券法》第202条予以处罚。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马忠琴账户的违法所得98632.34元,并对马中文、赵金香、马忠琴处以罚款98632.34元。

  中国证监会认定党建军的内幕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的规定,应按照《证券法》第202条予以处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党建军处以50000元罚款,责令其处理账户中剩余的“S*ST光明”股票,如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点评: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及其亲属共同从事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件,具有三点明显特征:

  首先,马中文并没有以本人名义从事内幕交易,而是利用其姐姐的账户,由其妻子操作实施,试图逃避监管。然而马中文夫妻共同生活,具有获取内幕信息的基础和条件,并且现代信息传递方式多种多样,夫妻双方可以方便地进行联系。

  其次,马中文妻子买入“S*ST光明”股票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高度吻合。其买入股票的前一天晚上,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初步方案刚刚达成,这表明马中文妻子及时知道了债务重组的谈判结果。

  再次,马中文妻子买入“S*ST光明”股票前,首先将账户中持有的其他股票全部卖出,取得资金后立即重仓全部买入“S*ST光明”,这表明其对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内幕信息的高度认知和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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