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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送钱而送购物卡,这种腐败方式以后可别想那么隐蔽。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或个人,发卡企业应进行实名登记。记者昨日从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获悉,为促进反腐工作,商务部拟制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加强单用途商务预付卡管理,并于2011年12月23日之前征求意见。公众可登录中国法制信息网或商务部网站提出意见。
发卡企业不可协助套现
办法要求发卡企业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30日内,向工商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办法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具备除兑付商品、服务以及充值以外的功能。发卡企业不得协助持卡人以赎回等任何形式套现。
登记信息保存至少5年
办法明确,对个人购卡(充值)的,发卡企业应核对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充值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对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发卡企业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不得收取现金。发卡企业应保存相关登记信息5年以上。
单张记名卡限额5000元
办法规定,记名卡可挂失,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卡不能挂失,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含),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含)。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载明预付卡名称、发卡企业名称、面值、卡号、持卡人注意事项、联系方式等,不记名卡还应标明有效期。
■名词解释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