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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范单用途预付卡 购万元以上预付卡须实名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4日 09: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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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就《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购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或个人,发卡企业应实名登记相关信息,并保存5年以上。征求意见稿23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23日。

  >>名词解释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指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等为载体的虚拟卡,不包括用于一次性兑付200元以下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

  不得以任何形式套现

  对购买(充值)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充值)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或个人,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发卡企业应进行实名登记,包括购卡人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时间、地点、卡号、金额等信息,相关信息需保存5年以上。

  同时,征求意见稿分别对个人、单位及代理购卡(充值)的情况作出规定,要求留存相关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等。

  其中,对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发卡企业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不得收取现金。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具备除兑付商品、服务以及充值以外的功能。发卡企业不得协助持卡人以赎回等任何形式套现。

  单张记名卡限额五千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单用途预付卡的限额,其中,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含),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含)。记名卡可挂失,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卡不能挂失,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并要求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载明预付卡名称、发卡企业名称、面值、卡号、持卡人注意事项、联系方式等,不记名卡还应标明有效期。

  而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应提供激活、换卡服务;对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应换发新卡。发卡企业终止受理未到期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允许持卡人免费赎回预付卡资金余额。

  >>背景

  商业预付卡管理力度加大

  5月,央行等七部门曾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意见就建立商业预付卡(分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作出一系列规定。意见同时提出,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现金论处。

  此后,中国人民银行10月28日就《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孙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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