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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法院昨天公开审理了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研发的运载火箭进行宣传一案。
据了解,宝马公司曾在某杂志刊登了一期广告,使用了CZ-2F运载火箭形象,广告词为“BMW激情亲历并助推社会的飞速发展”。该运载火箭由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研制,火箭图形注册商标所有权也归研究院所有,CZ-2F火箭因曾经担任天宫一号、神舟八号等发射任务,享有极高知名度。
研究院认为,宝马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运载火箭作为广告宣传,且广告画面中运载火箭所在的位置、外观、寓意显著,宝马公司借此图形吸引相关公众注意力,以提升其产品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其次,广告语涉嫌抄袭,CZ-2F火箭有四个助推器,运载火箭研究院的网站上也有“火箭助推中国腾飞”的宣传语。研究院诉称,宝马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宝马公司停止侵权,并消除影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宝马公司辩称,广告中的火箭图形属于公有领域,相关公众在看到广告图案时,不会去注意火箭图形,不会将宝马公司与研究院联系起来而产生任何混淆和误认。宝马公司称,宝马汽车已经享有极高知名度,没有必要利用火箭图形进行宣传以提高知名度。
该案未当庭宣判。(实习记者 刘高岩 通讯员 梁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