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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人才应公开招聘 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6日 15: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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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在其官网公布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工资构成,需执行国家的统一政策,国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征求意见稿,对于新进人员的约定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新进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一般订立3年至5年的合同;对人员流动性强的岗位,可以订立3年以下的合同;对相对稳定的岗位,可以订立5年以上的合同。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订立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作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该工作人员订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即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工作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记者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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