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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2011)通民初字第13829号的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蒙牛乳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廊坊市广阳区德隆奶牛养殖合作社鉴定费11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对此,26日,廊坊市广阳区德隆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魏浦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我是在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之后,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反击,维护自己的权利,站出来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奶农的自身利益。”
本报记者了解到,早在2011年1月14日,蒙牛法务部以(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德隆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违约为理由,向呼和浩特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德隆合作社支付违约金1400000元。案件编号为:呼仲立字2011第7号。
2011年8月18日,廊坊市广阳区德隆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魏浦向北京通州区法院提交起诉书,起诉书指控,“蒙牛伪造合同,并企图敲诈勒索140万元,直接给奶牛合作社造成财产损失,要求蒙牛赔偿经济损失11400元。”
魏浦表示,“蒙牛为什么敢伪造合同呢?很悲催的是,直到法院最后判决,蒙牛才肯服软。只要不和蒙牛续约,就面临双倍赔偿,我已经预支了70万奶款,所以面临140万的双倍赔偿。”
27日,资深乳业专家王丁棉告诉本报记者,“奶企收购奶的潜规则很多,随意克扣奶农的情况也很普遍,而收奶的广东模式应该是其他省份可以用来学习的模式:不会压价坑农。”
对于此案件,27日,本报记者致电蒙牛集团品牌管理中心媒体关系部相关人士,被告知“对此事并不知情。”在向指定邮箱发送采访问题后,在本报截稿前并没有得到回复。
奶企与奶农利益博弈
本报记者了解到,奶企与奶农之间的利益博弈由来已久,而受伤的往往是处于弱势的奶农。在本案中,早在2010年12月17日,蒙牛向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德隆奶牛合作社支付违约金。受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委托,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司法鉴定所对笔迹是否同为魏浦本人书写的申请文书进行鉴定。
2011年5月10日,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检材上的笔迹及签名与样本上的笔迹及签名不是一个人所签,即检材上的笔迹不是魏浦本人书写。”魏浦为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11400元。2011年7月4日,蒙牛向仲裁庭提交《撤回仲裁请求申请书》,请求撤回对原告的仲裁请求。
魏浦表示,“一式合同往往几张,并且每张都需要双方签字,但是蒙牛通常会在第一页和最后一页签字,而中间的几页便为人为蓄意伪造合同埋下伏笔,此案便是明证。”
“和蒙牛签订合同的奶农几乎都没有合同,往往在奶农在合同上签字之后,蒙牛的相关人士便会拿走合同,说等蒙牛方面统一签字或盖章后,再把合同返还给奶农,但事实上总是一去不回来。”魏浦直言。
魏浦的话得到了其他奶农的验证,北京昌平区某养殖中心负责人27日告诉本报记者,“奶企一般和奶农签订合同时,都是把合同统一集中起来保存,统一签字,但往往在签字后,都没有给奶农。”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不给奶农合同是奶业不成文的规定,如果不这样,奶企就不收你的奶,我们不可能以小搏大,奶农手里任何证据都没有,这会很麻烦的。”
魏浦同时表示,“蒙牛在和奶农签订协议时,往往有‘如果发生纠纷,到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处理’等条款。这造成了河北、天津等地的奶农因为纠纷都要去呼市处理。因为手里没有合同,又加之路途遥远,或是因为迫于压力,奶农往往选择了支付违约金。”
对此,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在民事合同中,允许一开始双方约定管辖地,这是合法的。但却是对外地奶农有一点不尽如人意。”
资深乳业专家王丁棉认为,“如果发生纠纷,收奶的所在地应该为管辖地,蒙牛和奶农的合同规定纠纷管辖地统一都在呼市,客观上限制了其他省份奶农维护自己权益的可能,至少是增加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