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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厦门11月28日电(记者项开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近日出台新规,要求房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处对外公示最高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只能低于公示价格。
这个市规定,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只能低于公示价格,高于公示价格或低于公示价格10%,需重新申报变更后,方可对外公示,开发商按公示价格对外不得拒售,也不得价外加价后再行销售。售楼处信息公示位置一经固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挪动,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挪动的,需报审同意。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要求,售楼处现场公示的内容必须是相关部门业已批准且与经营实际相符,未经批准的内容不得公示。公示的内容如果失效,应及时更新,公示的价格信息要为有效销售价格。所有内容必须是实时信息,凡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售楼处公示的所有信息,购房者应在“厦门网上房地产”同步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