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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条件再增两条 连遭3次谴责得从创业板退市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9日 09:1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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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王洁)期待中的创业板退市制度终于有了眉目。昨天,深交所发布《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此《意见稿》是在创业板现有11项退市条件的基础上,增加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两个退市条件。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稿》在几大方面完善了创业板退市制度,将于12月28日完成意见征集,并上报证监会批准。

  《征求意见稿》中创业板新增的两条退市标准为: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以及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即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收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此外,交易所表示,为避免创业板公司暂停上市以后通过各种调节财务指标的方式规避退市,拟对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财务标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

  在退市时间上,交易所表示,创业板公司一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终止上市。此外,一旦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情形的,将终止上市。

  而在创业板退市风险提示方式上,交易所拟要求创业板公司在知悉即将触及退市条件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刊登退市风险提示性公告,并在此后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风险提示公告,以警示公司的退市风险。

  而在交易所做出创业板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交易所给予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最后,创业板公司终止上市后,拟统一平移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给投资者提供一个可以进行股份转让的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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