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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创业板和纳斯达克退市制度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30日 08: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金融投资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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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8日,A股创业板退市制度意见征求稿出台。让我们来看看香港创业板和美国纳斯达克股市相关规定:

  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

  首次退市通知:

  1、有形净资产低于200万美元;

  2、市值低于3500万美元;

  3、净收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中的两年低于50万美元;

  4、公众持股量低于50万股;

  5、公众持股市值低于100万美元;

  6、最低报买价低于1美元30天;

  7、做市商数少于2个;

  8、股东人数少于300个。

  自救规定:

  被告的公司如果在公告发出的90天里,仍然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自救以改变其股价,将被宣布停止股票交易。这也称“一美元退市规则”。

  香港创业板

  首次退市通知:

  1、发行人(上市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规则》,而情况属严重者;

  2、最低公众持股量占已发行股本的低于25%(市值少于40亿港元的公司,低于3000万港元)。至于市值相等于或超过40亿港元的公司,最低公众持股量低于20%,或10亿港元;

  3、发行人进行的业务活动或拥有的资产不足以保持其证券继续上市;

  4、发行人或其业务不再适宜上市。

  自救规定:

  若交易所拟向长期停牌的创业板公司行使其除牌权力,交易所一般会给予创业板公司通知,要求有关公司需于某段时间(一般为6个月)内补救该等引致交易所打算行使其除牌权力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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