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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警惕“政府专用”忽悠消费者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1日 08:4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参考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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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经济周刊》报道,今年9月以来,国家工商总局等4部委联合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包装、标签上滥用“特供”、“专用”标识的专项行动,但“政府专用”并未绝迹,网友将看到的“国宴专用”包装搜罗上网,包括三元牛奶、王老吉凉茶、菱花牌味精、椰树椰汁、恒顺香醋、燕京啤酒、好利来月饼等10多种食品赫赫有名。

  这些商品真的是“国宴专用”吗?无从甄别。不久前笔者在超市购物就看到某品牌食用油商标上写有“人民大会堂专用”字样,还发现安徽产一种白酒的包装盒上标有“国宴专用”,更离奇的是,某品牌香烟也赫然写着“国宴专用”,过去只听说茅台酒是国宴酒,安徽何来“国宴酒”?如今国宴一般是不上白酒的,更不可能上烟,不知从哪儿冒出一个“国宴专用烟”?

  商家为何青睐“政府专用”?笔者分析,一是为了显示“特殊”身份,向公众表白自己与政府的关系非同一般,从而在竞争中占据“权力”优势;二是假借政府之名给竞争对手制造“无形压力”,从而排挤、打压其他竞争者;三是制造虚假信誉忽悠消费者,从而抢占商机。

  笔者想,明智的政府部门一般不会给任何商品贴上“政府专用”标签,近年来笔者只见过湖北汉川市政府曾发“红头文件”,要求政府部门公务宴请时喝本地产的酒,那是出于“肥水不外流”的地缘情结,并很快在一片批评声中废除了。可以断定,绝大多数“政府专用”是企业自封的“拉大旗做虎皮”,是在盗用政府大名给自己的商品贴金。

  需要警惕的是,少数企业把“政府专用”当作庇护劣质产品的“保护伞”,打着“政府专用”旗号销售质次价高商品,坑害消费者。由此可见,企业自我标榜“政府专用”广而告之,除违反广告法,还构成误导、欺诈消费者,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而目前工商部门处理“政府专用”主要依据《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这当然正确,但力度不够,对盗用“政府专用”的企业还应根据《消法》条款,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损害消费者权益,实施严厉处罚。

  假冒“政府专用”还侵害了地方政府的名誉权,有损政府公信力,受到侵权的政府部门不该当旁观者,要用法律手段起诉企业,要求侵权者公开道歉,赔偿损失,让那些把“政府专用”当作宝贝的企业长长记性。

  尹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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