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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出台煤矿安全生产“双十条”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2日 09:4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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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台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

  “十条禁令”的首条是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禁令要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

  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被全面禁止核准建设。禁令明确指出,“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此类项目。

  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达标被再次强调。禁令要求,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对于瓦斯超限,禁令要求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此外,“十条禁令”还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在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中,国家安监局和煤监局强调要落实有序退出机制。对于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隐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对决定关闭的煤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实施。(记者鲍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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