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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券”涉嫌违反《银行法》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2日 16: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沈阳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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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一些大商场愈演愈烈的返券促销活动,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鲁敏律师认为,这种返券促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相关规定。

  鲁敏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现在一些商场推出的“买××元送××元礼券”等活动,其实是商场印制了代币券在市场上流通。

  鲁敏说,市场有大市场有小市场,商场是一个交易的场所,理所当然应算是市场。人们持商场的赠券以其代表的面额购买商品,或是商场把赠券打到卡内,扣取卡里的赠款,这实际上是代替人民币完成了买卖行为。

  鲁敏认为,赠券活动不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相关规定,而且违反自2006年10月15日开始施行,由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这一办法对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作了规范。当前零售商的促销活动花样繁多,虽然《办法》并没有就赠券这种特殊的促销形式作出具体规定。但鲁敏认为:《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零售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促销活动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零售商所有的促销活动都属于《办法》调整的范围。

  事实上,《办法》的很多条款属于普遍性规定,零售商无论采取什么样的促销形式,其在促销过程中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些条款包括促销宣传明示义务,促销商品质量责任,零售商安全管理责任,明码标价,不得采用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对零售商最终解释权的限制等等。消费者可以援引这些条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据《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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