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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药品差比价规则》,这是继发改委上周出台调查药品出厂价不久又一项针对药品价格的文件。
德邦证券分别研报点评此事。研报指出,《药品差比价规则》并不是一个新文件,2005年1月发改委就曾经发文《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与05年相比,同种药品的定义更为严格;对于代表品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并确定了代表品的选择规则,比05版更具有操作性;此外,差价比的计算和划分标准是文件的核心部分,11版不论是从篇幅还是规定上都更为详尽。
研报认为该文件的出台主要是针对创新性不强的药品却披批着“新产品”和“创新”标签来要取高溢价的现象推出的。从文件内容上看,这对于一些创新性不强的药企会有较大冲击,同时对于注射液生产企业包括中药注射液企业和大输液生产企业也冲击较大。但真正的冲击结果要看文件执行情况。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