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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天津12月2日电 (记者 周润健)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天津新修订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12月1日正式施行。
该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该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前,应当选择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销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并由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商业银行开户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每笔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监管系统申请提取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
为了加强管理,天津将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该办法规定说,对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进行重点监管。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并定期调整公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