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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的挑战
“一行三会”新设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究竟能发挥多大作用?市场对此充满疑问。
“并不理解投资者保护局是否能比信访办做更多的事情。”有监管官员表示。“新的投资者保护机构能做什么、要做什么、未来是不是会被边缘化,都缺乏清晰的使命。”一位证监官员说。
“美国赋予消费者保护署以广泛的权力。如果中国的金融监管系统没有能力赋予消费者保护机构实权,就未免沦为边缘部门、清水衙门。”一些受访的监管官员提出疑问。
目前,存款保险制度是中国银行业机制的最大缺失,研究多年却难以破局。此时央行和银监会新设消费者保护机构,是否有趋轻避重之嫌?
业内一种有代表性的看法是,银监会本身已经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职责,在《商业银行法》《银监法》里,明确要求商业银行、监管部门要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接近银监会的权威人士表示,目前并不缺少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机构,再成立新的机构是否是多此一举?
银监会2010年年报称,银监会对消费者保护行为的监管模式的探索有几个方面。一是规范银行业经营行为,针对个贷、理财、电子银行、银行卡等业务,出台了一系列规章;二是从内部制度建设、行为准则、信息披露等方面予以引导,知道银行业协会颁布了一系列公平对待消费者的公约。三是对违规行为实施惩戒。2010年和2011年,银监会针对社会公众关注的银行业服务收费问题,银监会与多部委联合叫停了数项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不过,有熟悉监管思路的人士称,目前银监会主要是从管风险的角度进行消费者保护,是从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广大存款人资金安全的角度,履行职责的,但对于微观的、具体的消费者保护,则力有不逮。比如理财产品的消费者保护问题,在银行与消费者的纠纷乃至诉讼中,胜者通常都是银行,虽然偶有银行败诉的个案,但微乎其微。
接近货币监管当局的权威人士表示,由于银监会和央行的职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存在很多交叉之处,双方如何分工合作,两个部门如何协调,也都有待厘清。
而更为深层次的担心是:由几个监管机构分别作为消费者保护的主管单位,是否存在各自护短的现象,将天平向监管对象倾斜?
专家认为,如何令金融消保机构有相对的独立性,也应有所明确和安排。
也有监管官员提示,虽然金融消费者保护署属于美联储所辖,但是法案明确禁止美联储干涉该署的检查或执法行动、聘任及解聘雇员或高级官员、合并或重组等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