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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淘网有权从京东商城“抓缺”什么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6日 10: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参考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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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淘宝对百度屏蔽不同的是,京东并没有屏蔽一淘网对其商品价格的抓取。所以,京东拒绝一淘网抓取其用户评价,并无问题。那么,京东能否拒绝对其价格的抓取?这就十分困难,价格虽然属于京东制定,但既然发布在互联网上,价格本身就是一则公开的信息,京东网在逻辑上无法阻止一淘网对之再行发布。

  作为一个旨在使网络购物环境透明、促进网购市场开放的网站,为了彻底化解相关竞争对手的疑虑,淘宝在推行一淘网时,能否对其用户评论展示和比价规则予以透明化,以获取相关购物网站的信任,从而在商业上解决竞争对手的担心?

  互联网时代任何事件的发生都是那么突然。2011年10月24日,京东商城C E O刘强东(微博)发表微博,不点名地对一淘网抓取京东商城的用户评价的行为提出批评。一淘网现身,称其抓取是为了互联网的透明和消费者的实惠。一天之后,传出京东商城对一淘网的搜索机器人进行屏蔽。不甘示弱的一淘网对屏蔽的技术可行性提出质疑。

  无论是冷战还是暗战,电商之间的争斗从来是那么戏剧性。但是,屏蔽事件本身提出的法律问题,却值得深思。

  网络内容提供商对搜索服务是既利用又防范

  互联网信息浩如烟海,没有搜索引擎,无法满足用户对信息的需求。互联网搜索服务的出现,将提供信息的掌控权从门户网站转到了搜索引擎,后者因用户的需求而启动,因此,某种意义上讲,搜索服务将信息的掌控权也从信息载体转向了用户。不是载体登载什么用户看什么,而是用户需要知道什么就看什么。搜索服务使得用户更强大。

  这种权力转移虽然对于门户网站比较痛苦,但搜索服务可以使其内容在瞬间被扩散,实际上也伸展了门户网站争取用户的手臂,在这个意义上,对搜索服务,编辑和登载信息的门户网站并不排斥。

  另一方面,尽管在某种意义上,网络搜索就是门户网站等信息登载网站的门户,但只要网络搜索商之间存在有效的竞争,门户网站和登载信息的其他服务商并不担心其利益会受损。在信息市场上,搜索服务使得网络用户更聪明,但并没有扭曲门户网站这样的信息登载服务商之间的竞争。

  但是,这种局面并非否认信息登载服务商对自己所登载信息的权利。

  一般而言,内容服务商根据其业务特点对抓取有不同的态度。提供收费服务的数据库不会对其开放收费内容,社交网站的运营商也不会将用户的选择加密的内容开放给搜索商。而有时候,对搜索抓取的拒绝是为了应对竞争的一种需要。2008年,在百度拟推出C 2C服务的时候,当时的C 2C服务商淘宝就以保护消费者的名义拒绝了百度对淘宝网内容的抓取,以保护其在C2C市场中的竞争地位。

  “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案”的判决能告诉我们什么

  这次京东商城拒绝一淘网的抓取,实际上是对淘宝发展比价搜索业务的一种正常反应,目的和当初淘宝屏蔽百度有些许类似。京东商城此次针对一淘网屏蔽的是京东商城的用户评价。对于价格本身,京东商城并不反对抓取。对于京东商城的这种作法,实际上似乎有先例支持。

  2011年7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爱帮网在其网站中展示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及商户介绍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对大众点评网的实质性替代。这一点似乎确立了以专业搜索为目标的垂直搜索在抓取内容时的范围。但是,在分析过程中,北京一中院的这一结论是在逐一反驳爱帮网的上诉理由而得出的。并且,北京一中院对垂直搜索引擎技术,也确定了一定的原则。

  一方面,原审法院认为,使用垂直搜索技术的网站对于特定行业网站的信息的利用,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得对该网站造成市场替代的后果。对于原审法院的这种分析,北京一中院予以确认,并认为,通过对商户和用户评价的展示,爱帮网对大众点评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网络环境下的经济秩序,对市场竞争产生了损害,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另一方面,原审法院认为,爱帮网对大众点评商户及用户点评的展示属于全文展示,不属于技术性摘要展示。对此,北京一中院并没有提出相反意见。据此似乎可以推断,如果爱帮网是以摘要的方式展示大众点评网的商户及用户点评,则不一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此时,如果大众点评网还是对爱帮网的机器人抓取提出拒绝,是否可行?

  一中院及原审法院在判决中,应用的合理使用标准实际上来自于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的限制。但是,在爱帮网和大众点评网之间的诉讼及上诉中,涉及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争议,并没有认定所抓取的内容是否受版权保护,此时,合理使用标准是否适用,不无疑问。

  在抓取对象并不受版权保护时,要么允许进行全面抓取,要么依内容服务提供商的声明为准。

  在被抓取内容受版权保护时,适用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原则,就在提供内容方和搜索方建立了一种版权使用关系;在被抓取内容并不为版权保护时,如果不肯定内容提供方对搜索抓取的拒绝权利,实际上就失去了确立内容提供方与搜索抓取方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既不是合同关系,也不是知识产权下的合理使用关系。

  看来还是这样比较合理:即使抓取内容并不是版权法保护内容,也应该允许内容提供商拒绝抓取。

  大众点评网反复强调其反复发函要求爱帮网停止抓取,反复要求爱帮网提供可以屏蔽其抓取机器人标记,就是为了表明其不允许抓取的意愿。

  总之,北京一中院的最终判决,对于垂直搜索或像一淘这样的比较搜索服务,并没有给出确定的标准。而唯一确定的,就是不能对被搜索的内容进行全文展示,这会对搜索对象构成市场替代,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淘网可以从京东商城抓取什么内容

  一淘网属于阿里巴巴集团下属淘宝公司提供的垂直搜索服务。该服务的特点是,针对一件商品,提供价格比较和用户评价展示,而价格和用户评价均是从其他网站抓取的信息。这样,一淘网实际上是在各网商平台上架设了一个更高级的平台,使得用户不用对各个购物网站及网店分别访问进行比较选择,便利了用户的网上购物。

  但在一淘网对京东商城的抓取中,不仅包括价格,还包括其载有的用户评论。对于这些用户评论,包括京东商城在内的许多网商都给予积分支持,实际上投入了一定的财力,并进行了维护。一淘网对价格进行比较并展示从各网商抓取的用户评价,虽然方便了用户,但实际上对各网商构成了替代。

  价格比较固然是非常重要,但是,用户评价也是潜在用户考虑的一个因素。很多时候,提供最低价格的网站和提供最有用用户评价的网站并不重合。如果用户在参考一淘网上的用户评价后选择了出价最低的网站,实际上使得出价最低的网站的销售搭了评论最丰富网站的便车。久而久之,如果一淘网的这种模式被广为接受,就没有网站愿意在网站上用积分奖励等措施鼓励用户书写商品评论,而更愿意降价进行销售,这使得商品本身的竞争更表现为价格竞争,而价格最低的并不一定符合消费者的利益,这反过来也会对整个电子商务市场的竞争造成负面影响,长远而言,这对一淘网本身的模式也没有好处。

  按照北京一中院的判决,除非取得来源网站的同意,展示用户评论确实不能称作合理的使用。和淘宝对百度屏蔽不同的是,京东并没有屏蔽一淘网对其商品价格的抓取。所以,京东拒绝一淘网抓取其用户评价,并无问题。那么,京东能否拒绝对其价格的抓取?这就十分困难,价格虽然属于京东制定,但既然发布在互联网上,价格本身就是一则公开的信息,京东网在逻辑上无法阻止一淘网对之再行发布。

  一淘网应该怎样获得用户评论

  一淘网的确提供了一种便利消费者的搜索模式,使得消费者购物的时候,更方便、快捷地找到自己中意的物品及其提供商。由于京东商城、当当网及苏宁网上商城对一淘网抓取用户评论的行为进行了拒绝,使得一淘网无法提供完全符合消费者期待的垂直搜索服务。此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能否强制有关网商有偿许可一淘网使用其登载的用户评论呢?

  如果要做类似一淘网的购物搜索,必须取得这些用户评论,否则,就无法提供相关购物搜索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考察京东网、当当网、苏宁易购网是否在用户评论方面构成核心设施。要证明这一点几乎不可能:在相关网站拒绝抓取用户评论后,一淘网仍然提供了展示用户评论的购物比较服务,这说明在用户评论登载市场存在的竞争足以使得一淘网提供相关服务。也许缺了这些购物网站的用户评论使得一淘网提供的比较购物服务质量不如预期,但改善比较购物搜索质量,以其市场关注度打动相关网站是一淘网在竞争中必须实现的目标,这是一个市场竞争问题,与法律无关。

  如果其他网商联合起来对一淘网的商业模式进行抵制,那就有协议垄断的嫌疑,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但目前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这一点。

  规则透明化与公平独立性是一淘网更深层的问题

  另外,一淘网发展垂直购物搜索业务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确保其在购物搜索相关用户评价排列方面的公平、独立性。

  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商城和淘宝网分别提供B2C和C 2C服务。按照中国国内数据调研机构艾瑞咨询在今年上半年发布的报告,2011年第二季度的数据显示,在B 2C领域,淘宝商城几乎占据了市场的半壁江山,其销售额占整个B 2C市场的48 .5%。京东商城则在自营为主的B 2C企业中领先,整体市场占有率为18 .1%。同时,在仍为网民主要购物平台的C 2C市场,领头羊淘宝网确保了自己在该领域的领先地位,其份额达到了90.3%。这都说明,即使B2C和C 2C市场进入门槛低,高市场份额并不一定表明相关市场支配地位。

  但是,在市场领军者淘宝网涉及相关购物搜索时,是否在产品用户评价的展示及价格搜索方面特意突出自己的产品呢?正是因为这个潜在的问题,淘宝网和淘宝商城的相关竞争对手对一淘网顾虑重重,这可以理解。

  在一淘网在相关垂直购物网站市场上没有支配地位时,这也许是一个不正当竞争法的问题;一旦一淘网取得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则就转化为一个竞争法问题。这两个法律问题仅仅是一种可能,要证明这两点,需要大量的市场数据支持,在事实的确发生之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竞争法无法介入。

  作为一个旨在使网络购物环境透明、促进网购市场开放的网站,为了彻底化解相关竞争对手的疑虑,淘宝在推行一淘网时,能否对其用户评论展示和比价规则予以透明化,以获取相关购物网站的信任,从而在商业上解决竞争对手的担心?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经济参考报(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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