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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记者 丁炜娜
商报讯 日前,省政府发布第85号政府令,《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包括学校、医院、廉租房用地等五类土地免征或缓征土地使用税。目前,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划分为大城市中等城市(3~7级)、小城市(5~8级)、县城(7~9级)和镇及工矿区(10级)五类征收。《办法》列出了五类土地免征或缓征土地使用税,同时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
五类免征或缓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1.学校、科技馆、科普馆、博物馆、图书馆(室)、文化馆(站)、美术馆、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的自用土地免征
2.经民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单位和安置残疾人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单位用地免征
3.免税单位自用的宿舍用地免征
4.廉租住房用地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征
5.居民自有自居的住宅用地缓征
税额标准分五类10级
目前,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划分为大城市中等城市(3~7级)、小城市(5~8级)、县城(7~9级)和镇及工矿区(10级)五类征收。其中,大城市(城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人以上):有兰州市(不含红古区)、天水市,一、二、三、四级土地每平方米使用税税额标准分别上调至18元、16元、14元、12元。中等城市(城区非农业人口在20万~50万):有白银、武威市,三级~七级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14元~6元。 小城市(城区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下):包含了省内其余10个市州,五级~八级土地,每平方米使用税税额标准为10元~4元。 县城(包括兰州市红古区):七级~九级土地每平方米使用税税额标准为6元~2元。镇及工矿区:执行第十级土地使用税税额,每平方米使用税标准为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