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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银行4倍 最高法: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7日 11: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成都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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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一些地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为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6日向各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对案件受理、借贷利息、司法措施等问题做出要求。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

  因赌博、吸毒借贷不予保护 这位负责人称,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最高法院下发的《通知》要求:依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其中,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复利问题,《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此外,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 此外,这位负责人还称,将要求坚决打击公务员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高利放贷或担保活动等。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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