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财经资讯 >

汪路:租赁登记的司法效力在天津率先确定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7日 11: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5日讯 (记者 张桂娟) 近日,天津市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此,中国经济网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副主任汪路。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副主任 汪路

  汪路表示,在完善租赁登记制度及租赁业发展环境方面,天津市已明显走在全国前列。天津市高法出台的这个指导意见,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天津几个金融当局和商委也刚刚出台的《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标志着租赁登记的司法效力在天津率先突破,对天津租赁业的发展和推动全国租赁登记制度的完善,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汪路指出,人民银行物权或权利关系登记公示系统的作用,概括起来在于“公示、公证”四个字。只要用户使用,就能发挥“公示”预防物权冲突的作用了。系统运行两年多来的实践证明,广大租赁公司用户的积极使用,使得登记系统的“公示”作用已经得到有效发挥,已经通过登记公示,便捷地提示利害关系人登记财产上可能存在的权利,有效防范了交易风险。但是,在全国范围内,融资租赁登记在证明动产租赁关系及其相关物权的归属,为民事诉讼提供公信力证据方面的“公证”作用,还有待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配套支持。

热词:

  • 汪路
  • 公示
  • 效力
  • 公证
  • 物权
  • 司法
  • 融资租赁
  • 率先突破
  • 租赁业
  • 用户使用
  •